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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妨害名譽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與類型: 妨害名譽罪是指以公然貶抑他人名譽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可分為兩種: a) 誹謗罪:指以散布於眾或以其他方法,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b) 公然侮辱罪:指當場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 2. 區別: 誹謗罪涉及對事實的陳述,而公然侮辱罪則是純粹的侮辱性言論。 3. 真實惡意原則: 如果行為人能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的事實為真實,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其他正當理由而發表,則不罰。

2.相關法條:

a) 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b)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5. 告訴乃論: 妨害名譽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需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與起訴。 6. 時效: 告訴期限為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為之。 7. 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除可提起刑事告訴外,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關鍵字:
妨害名譽罪
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刑法第310條
名譽權
言論自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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