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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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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176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總則編是台灣民法的第一編,共計153條,規範了民法的基本原則、權利主體、法律行為、代理、期日及期間、消滅時效等基本概念。 重要法條包括: 1. 第1條:民事,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2. 第2條:民事法律,其適用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4. 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5. 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其他重要概念: - 權利能力(第6條至第13條) - 行為能力(第12條至第15-2條) - 法人(第25條至第65條) - 法律行為(第71條至第91條) - 代理(第103條至第110條) - 時效(第125條至第147條) 民法總則編為民法其他各編的適用提供了基礎,是理解和應用民法的重要依據。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176條
書面契約
口頭契約
契約成立
要式契約
不要式契約
契約自由
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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