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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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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準契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準契約(Quasi-contract)是指在當事人間雖然沒有明確的契約關係存在,但法律基於公平正義的原則,認為當事人之間應該產生類似於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概念。 準契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a) 無因管理:指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b) 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的情形。 c) 無義務清償: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清償債務的情況。 準契約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防止一方不當得利而使他方受損。雖然當事人之間沒有明確的契約關係,但法律賦予其類似契約的效力,以保護善意行為人的權益。

2.相關法條:

a) 無因管理: - 民法第170條:「管理他人事務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者,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管理之責。」 - 民法第171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名譽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賠償之責。」 b) 不當得利: -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c) 無義務清償: - 民法第312條:「第三人清償債務,其債之關係消滅。但第三人對於債務人有求償權者,債權人之權利移轉於第三人。」 - 民法第313條:「債務人對於清償之第三人有不同意思表示者,其清償不生效力。」 此外,準契約還涉及其他相關法條,如民法第172條(無因管理之補償請求權)、第180條(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等,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準契約的完整法律框架。

法律關鍵字:
準契約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6條
民法第177條
類似契約
無法律原因
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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