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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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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任意代理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13. 任意代理 任意代理是指由本人(被代理人)自願授與代理權給代理人,使代理人可以代表本人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的一種代理關係。這種代理關係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不同於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 任意代理的特點包括: - 代理權源於本人的授權 - 代理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受代理權 - 代理權的範圍由本人決定 - 本人可以隨時撤銷代理權 - 代理人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 任意代理可以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顯名代理是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隱名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 103 條(代理行為之效力)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法第 167 條(代理權之授與) 代理權之授與,不限制其方式。 民法第 168 條(概括授權) 代理權所加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70 條(代理權之消滅) 代理權,因左列各款之事由而消滅: 一、本人之死亡。 二、代理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民法第 169 條(代理權濫用之處理)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雖其意思表示為背於本人之利益,仍對本人發生效力。但他方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情事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6 條(無權代理) 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逾越代理權限者,除本人承認外,對本人不生效力。

法律關鍵字:
任意代理
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代理權限
民法第170條
代理行為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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