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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與代替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原物與代替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原物(特定物)和代替物(種類物)是民法上重要的物的分類: 原物(特定物): - 指在契約中被特定化的物,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 - 通常是獨一無二或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 - 例如:特定的古董、藝術品、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等。 代替物(種類物): - 指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的物。 - 通常以數量、重量或其他計量單位來確定。 - 例如:大米、小麥、石油等商品。 這種區分在法律適用上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債務履行、風險承擔、所有權移轉等方面: - 原物(特定物)的債務:債務人必須交付特定的物,不能以其他物替代。 - 代替物(種類物)的債務:債務人可以交付同種、同等品質的物。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99條(種類之物): 「債之標的物,其種類雖有確定,而未指定一定之物者,債務人得交付其種類中中等品質之物。」 民法第373條(種類物買賣之危險負擔): 「種類物之買賣,在交付前,其物雖毀損,買受人不得拒絕其他同種類之物之交付。」 民法第225條(特定物給付遲延之免責):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民法第222條(種類物之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僅就債務人所收存之物,或對於第三人有選取權利之物,始生效力。」 民法第223條(特定物之給付不能):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這些法條反映了原物和代替物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特別是在履行義務、風險承擔和損害賠償等方面。理解這些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法律、解釋合同條款以及處理相關法律糾紛都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原物與代替物
民法物權
種類物
特定物
替代性
不可替代性
物的性質
交易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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