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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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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抵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抵銷是指在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以其對他方的債權主張與自己所負的債務相互抵消的法律行為。抵銷可以簡化債務的清償過程,避免雙方重複給付。 抵銷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a) 雙方互負債務 b) 債務種類相同(通常為金錢債務) c) 債務均已到期可請求 d) 債務清償地相同 e) 債務不得有禁止抵銷的特約或法律規定 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法定抵銷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表示抵銷意思時即生效力;約定抵銷則是雙方約定將來債務互相抵銷。 抵銷權的行使是單方意思表示,不需要對方同意。抵銷一經主張,即溯及可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債務於相等額度內消滅。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34條(抵銷之意義及要件) 稱抵銷者,謂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得因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債務於同等數額範圍內,互相消滅之謂。 民法第335條(抵銷之效力) 抵銷,溯及於得為抵銷時,其效力發生。 民法第336條(抵銷之限制) 左列各款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 一、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務。 二、應給付之物不能強制執行者。 三、債務附有禁止扣押之條款者。 民法第337條(清償地不同之抵銷) 債務人負擔之債務,其清償地與他方之債務不同者,亦得主張抵銷。但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民法第338條(抵銷之意思表示) 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民法第339條(債權人之保護)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讓與其債權人者,縱其債權於讓與後始屆清償期,亦得以之抵銷其所負債務。但債務人取得第三人之債權時,已知其債權已經讓與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抵銷權
債務抵銷
互負債務
抵銷效力
民法抵銷
抵銷主張
抵銷條件
法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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