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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代理規定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代理規定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代理規定是指民法中關於代理行為的相關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本人利益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直接使本人與第三人間發生法律效果的制度。 代理可分為: 1. 法定代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關係,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2. 意定代理:由本人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係,如委託他人代為購買房屋。 代理的效力: - 有權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法律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無權代理:代理人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代理行為,原則上對本人不生效力,除非本人承認。 代理權的消滅: - 代理權可因本人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破產等原因而消滅。 - 意定代理的代理權也可由本人撤回或代理人辭任而消滅。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03條(代理之意義):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之消滅):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 法定代理權,自其所由規定之關係消滅時消滅。 民法第170條(無權代理):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本人不生效力。但經本人承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6條(代理權之限制):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法律關鍵字:
民法代理
代理權限
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
無權代理
代理人責任
授權範圍
代理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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