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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8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8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第758條規定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 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此條文確立了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 -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非僅是對抗要件。 - 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當事人間僅有債權效力,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 此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及保護第三人。 - 登記生效主義適用於法律行為所生的物權變動,非因法律行為而生的物權變動則適用登記對抗主義。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 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 民法第761條:不動產物權喪失時,權利人應申請塗銷登記;不申請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之。 -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 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其權利存在。 - 民法第766條:不動產之出賣人就其因物之瑕疵所負之擔保責任,於買受人依第513條規定解除契約後,經過二年而消滅。

法律關鍵字:
不動產物權變動
登記生效
物權變動
不動產登記
民法物權篇
不動產交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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