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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9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9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條文內容: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解釋: 本條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這是我國民法採用的「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如果是基於法律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必須完成登記手續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始得處分其物權。 2. 民法第760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以外之事由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不以登記為必要。但權利人得聲請登記;其經登記者,推定權利人就該不動產有物權。 3. 土地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適用範圍: 本條適用於所有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等。 重要性: 此條文確立了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於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所有權移轉
不動產物權
登記生效
物權變動
權利登記
不動產登記制度
民法物權篇
物權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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