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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與種類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特定物與種類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特定物與種類物是民法上重要的概念,主要用於區分債之標的物的性質: 1. 特定物: - 指在契約中已經明確指定的特定物品。 - 具有不可替代性,即該物品是唯一的,無法用其他同類物品替代。 - 例如:特定的古董、畫作、二手車等。 2. 種類物: - 指在契約中僅指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物品。 - 具有可替代性,即可以用相同種類、品質和數量的其他物品替代。 - 例如:大米、汽油、新車等。 這種區分在法律適用上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風險承擔、給付不能、瑕疵擔保等方面。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99條(特定物之交付): 「債權之標的物為特定物時,債務人應以其現狀交付之。」 2. 民法第373條(種類之給付): 「債權之標的物為種類物者,如其品質於契約未有規定時,債務人應以中等品質物給付之。」 3. 民法第231條(特定物之滅失毀損):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4. 民法第225條(種類物之給付不能): 「債權之標的物為種類物者,縱於定有給付期限後,其物種滅失,債務人亦不免給付之義務。但其物種係出於債權人之指定者,不在此限。」 5. 民法第354條(種類物之所有權移轉): 「讓與依種類、數量、品質而定之物,而未標示其物者,讓與人就其物之滅失、毀損,仍負擔保之責。」 6. 民法第246條(特定物之滅失毀損):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這些法條反映了特定物與種類物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尤其是在風險承擔、給付義務和所有權移轉等方面。理解這些概念對於正確解釋和適用相關法律條文至關重要。

法律關鍵字:
特定物
種類物
債之標的
民法第199條
物之特定
給付標的
特定物責任
種類物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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