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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對抗主義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登記對抗主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某些權利的取得或變動雖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若要對抗第三人,則必須完成登記。換言之,未經登記的權利雖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公示性。它鼓勵權利人及時登記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讓第三人能夠透過公開的登記資訊了解權利狀況,降低交易風險。 登記對抗主義主要適用於動產物權、債權及某些準物權。例如,動產所有權的讓與,雖然不需要登記即可生效,但若要對抗第三人,則需要交付該動產。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或不得對抗第三人之事由,而當事人主張其無效、撤銷或不得對抗第三人時,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這些條文體現了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公示原則的精神,強調登記或交付的重要性,特別是在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領域。

法律關鍵字:
登記對抗主義
不動產物權變動
物權行為
民法第758條
登記生效要件
物權公示原則
第三人保護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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