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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公示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公示原則是指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依法辦理登記,並公開於登記簿冊,使第三人得以知悉的法律原則。此原則主要適用於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 公示原則的主要目的: 1. 保護交易安全:讓第三人能夠查閱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避免權利衝突。 2. 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明確不動產的權利歸屬,減少糾紛。 3. 促進不動產的流通:透明的權利狀態有助於不動產的交易和利用。 在台灣法律體系中,公示原則與登記對抗主義相結合。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雖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2.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3. 民法第760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4. 土地法第43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此外,公示原則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於動產,如動產抵押的登記。公示原則不僅保護交易安全,也有助於建立明確的物權秩序,對於現代社會的經濟活動和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公示原則
不動產登記
物權變動
權利公示
登記對抗主義
物權法
不動產物權
善意第三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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