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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一致原則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物權變動一致原則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物權變動一致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必須同時符合物權行為和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如債權行為)兩個要件,兩者缺一不可。這個原則反映了我國民法採取的物權變動理論。 根據這個原則: - 僅有債權行為(如買賣契約)而無物權行為(如交付動產或登記不動產),物權不會發生變動。 - 僅有物權行為而無有效的債權行為作為原因,物權也不會變動。 這個原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維護物權的公示性。它要求物權變動必須有正當原因,並且必須以法定方式公示,以便第三人得知物權變動的情況。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61條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這兩條法條體現了物權變動一致原則,要求物權變動除了有原因行為外,還必須完成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的物權行為,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此外,民法第759條規定: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這條法條補充說明了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況,雖然在登記前已取得物權,但仍需經登記才能處分,進一步體現了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

法律關鍵字:
物權變動
所有權移轉
登記生效
意思表示
權利變更
物權行為
公示原則
民法第7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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