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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與不動產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動產與不動產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動產與不動產是民法上對物的重要分類: 動產: - 指可以移動的財產 - 包括金錢、有價證券、車輛、家具等可移動物品 - 特點是可以輕易移動位置而不損及其價值 不動產: - 指不可移動的財產 - 主要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建築物等) - 特點是固定於某地,無法隨意移動 這種分類對於物權的取得、喪失、變更等法律行為有重要影響,如登記制度、時效取得等規定。

2.相關法條: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稱動產者,謂不動產以外之物。 動產中之可分物,準用關於不動產之規定。」 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約定受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8條: 「以占有不動產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9條: 「以占有動產之意思,五年間和平繼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這些法條規定了動產與不動產在法律上的定義、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以及時效取得的規定。不動產採登記對抗主義,動產則採交付主義。不動產的時效取得期間為20年,動產則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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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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